美国早期的分红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12-08

推行得非常缓慢,成败不一,后人将美国推行分红制度,区分为二个阶段:第一阶段自1886年至1900年,认为只是空有理想;第二阶段自1929年起,认为只可解决劳工问题;第三阶段自1939年以后认为是实际可行的。

分红或入股制度在工业先进国家的概况已如前述,而在若干开发中国家,亦正急起直追,以国家立法或减免所付红利的税捐等方法,诱导企业主实施分红制度。例如:墨西哥在1964年颁布“利润分配法”,在墨西哥的公司,必须将其可分配的净利,提出20%,配与受雇的员工。又如伊朗,亦于1963年制订“工业利润分配法”。规定各公私营企业每年所获的盈利,应以20%,分配给受雇员工。由此可见,分红或入股制度在各国实施的概况。

至于分红制度在中国起源甚早,农业社会即已开始采行分红方法。地主对于佃户收成谷物的分配,便是最初之例。不过佃户除分享收成物外,并无其他报酬,与工商业的分红制,员工除享受一部分的利润外,平时尚有工资收入者有别。中国旧日的工业也多有采行分红制度,旧的小规模工商业大都薪水微薄,而从每年所得的盈余,提出相当重要部分分配于职员工,一以补薪水的不足,再则以增进情感,激励工作。但中国新工商业最早施行普遍分红制度的机构,首推上海商务印书馆。1903年,该馆即订有“同仁奖励金分配章程”,实施分红制。

至于中国的员工入股制度,则始于大同股份有限公司,该公司自1946年,即首创实施“工者有其股”制度,鼓励员工认购公司股份,并以赠股或无息贷款方式,使员工成为股东,亦即由“家族公司”迈入“同仁公司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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